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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山西华鹿热电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山西华鹿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8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珠江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文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曲县鹿固乡阳坡泉村。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华鹿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如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维,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纲,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山西华鹿热电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立商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季君代理审判员  晏 景代理审判员  朱 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哲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