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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商终字第257号

潍坊东泰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刘家礼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东泰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刘家礼,赵国强,杨振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负责人:熊亮胜。

委托代理人:陈为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东泰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凤梅。

委托代理人:付晓忠。

委托代理人:邰培友。

原审

被告:刘家礼。

原审

被告:赵国强。

原审

被告:杨振新。三原审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余建设集团)与被上诉人潍坊东泰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原审被告刘家礼、赵国强、杨振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余建设集团的负责人熊亮胜及委托代理人陈为涛、被上诉人东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晓忠、邰培友、原审被告刘家礼、赵国强、杨振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霞参加了本案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于涉案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以及债务负担责任主体的认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何 波

代理

审判员 孙 涛

代理

审判员 迟文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