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454号
原告:亳州市济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夏云路以西、月季路以南,机构代码05970137-0。
法定代表人:张喜全,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利,系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瑞庄,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灵璧县大路乡韩墩村韩敦庄三组,身份证号342224197608071434。
被告:蒙城县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住蒙城县鲲鹏东路,机构代码58887120-1。
法定代表人:邵建华,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济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端庄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济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雪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