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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781号

卢某某与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某某,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781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现巳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1085961.5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付款币900000元,余款及利息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4)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德勇

审判员  丁发生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 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