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71-1号原告李梅彩,农民。原告李素梅,农民,现在宁晋县凤凰镇北塔庄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晋县凤凰镇果村村委会,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果村。被告李新干,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立华,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彩、李素梅与被告宁晋县凤凰镇果村村委会、李新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李梅彩、李素梅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晋县凤凰镇果村村委会、李新干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彩、李素梅撤回对被告宁晋县凤凰镇果村村委会、李新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梅彩、李素梅负担。
审判员 蒋英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牛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