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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第162号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绿奥塑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唐山绿奥塑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162号申请人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辉。被执行人唐山绿奥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显慧。申请执行人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横桃东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建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