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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547号

长春市安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海鑫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安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齐海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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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547号原告长春市安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北安路27号1栋1门101室。法定代表人孟庆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震,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海鑫,现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安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海鑫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长春市安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安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春市安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斌

代理

审判员 ���白乃予

代理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