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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1064号

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06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国酒大道五转盘。

法定代表人:唐超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泳慧,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澳门路光达花园*号。

法定代表人:赵福刚,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喻伦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庆玖,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再审申请人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斌

代理

审判员  黄千柏

代理

审判员  曲洪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