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898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颂,男,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同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5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X雄,男,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同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5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颂、陈X雄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颂、陈X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颂于2015年6月21日下午开始,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军屯村洪X坤(另案处理)的楼房内,由洪X武、“陈豪”(均另案处理)合伙开设的“牛牛”赌摊做庄家,每天招引聚集20多名群众参与赌博。至同月25日下午16时多,公安机关在上述赌摊抓获正在做庄家聚集群众赌博的被告人黄X颂及负责“赔食”的被告人陈X雄,同时抓获参赌人员陈某、黄X红、吴X龙等9人,缴获赌资若干、赌具扑克牌1副、银色“水箱”1个。被告人陈X雄于2015年6月23日下午开始,以每天200元的工资受雇于黄X颂,在上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军屯村的“牛牛”赌摊负责“赔食”,每天招引聚集20多名群众参与赌博。至同月25日,被告人陈X雄再次在上述赌摊做“赔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现场及赌资与赌具相片、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X颂、陈X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颂、陈X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下午开始,被告人黄X颂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军屯村洪X坤(另案处理)的楼房内,由洪X武、“陈豪”(均另案处理)合伙开设的“牛牛”赌摊做庄家,每天招引聚集20多名群众参与赌博。同月25日16时多,公安机关在上述赌摊抓获正在做庄家的黄X颂及负责“赔食”的被告人陈X雄。同时抓获参赌人员陈防、黄东红、吴镇龙等9人,缴获赌资若干、赌具扑克牌1副、银色抽水“水箱”1个。陈X雄自同月23日下午开始,以每天200元的工资受雇于黄X颂,在上述赌摊负责“赔食”。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黄X颂、陈X雄确认无误的作案现场及赌资与赌具相片。2.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6月25日16时许,普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报称,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军屯村“某楼”一楼有人聚众赌博。接报后,该大队在上述地点查获涉嫌赌博的黄X颂、陈X雄、陈防、方泽萍、洪木浩、黄东红、黄玉玲、江佩霞、林金旺、吴镇龙、罗楚恋、黄少彬、洪晓明等13人,查获赌资人民币1320元、赌具扑克牌1副、抽水“水箱”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80元)。经查,黄X颂交代其与洪X武合伙于2015年6月21日至25日先后5次在该赌摊做庄家,并于2015年6月23日开始雇用陈X雄在该赌摊负责“赔食”,每天约有20多人参与赌博。陈X雄也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3.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15310元、赌具扑克牌1副、银色抽水“水箱”1个。4.证人陈防、黄东红、吴镇龙、方泽萍、江佩霞、黄玉玲、林金旺、罗楚恋、洪木浩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明:流沙南街道军屯村“某楼”内有一“牛牛”赌摊,黄X颂做庄家、陈X雄负责赔食,同时证实聚集20多人参与赌博。他们均有参与赌博并于2015年6月25日16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做庄家的黄X颂、赔食的陈X雄。林金旺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开设赌摊的外号“十一”的洪X武。5.证人黄X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流沙南街道军屯村有一赌摊,是外号“十一”开设的。2015年6月25日,他看到有20多人参与赌博。黄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开设赌摊的外号“十一”的洪X武。6.证人洪X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流沙南街道军屯村有一赌摊,2015年6月25日,他看到有20多人参与赌博。洪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做庄家的黄X颂、赔食的陈X雄。7.证人洪X平(村保安队长)的证言,证明:军屯村“某楼”是洪X坤所有。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陈某、黄X红、吴X龙、方X萍、江X霞、黄X玲、林X旺、罗X恋、洪X浩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9.被告人黄X颂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21日下午开始至25日下午16时许,他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军屯村洪X坤的楼房内,由洪X武、“阿豪”合伙开设的“牛牛”赌摊做庄家,每天招引聚集20多名群众参与赌博。2015年6月23日下午开始,他以每天200元的工资雇用陈X雄在赌摊中负责“赔食”。黄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陈X雄及开设赌摊的外号“十一”的洪X武。10.被告人陈X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23日下午开始,他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军屯村的楼房内,以每天200元的工资受黄X颂雇用在赌摊中负责“赔食”,每天招引聚集20多名群众参与赌博。陈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X颂。11.被告人黄X颂、陈X雄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颂、陈X雄以非法牟利为目,聚众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应分别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黄X颂、陈X雄所犯罪名成立。黄X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X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黄X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对陈X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鉴于黄X颂、陈X雄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颂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X雄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卓标
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
人民陪审员 赖明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