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7号
原告:张明,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罗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07号附26号。
负责人:代明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明诉被告刘进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拥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