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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589号

汪新光与赵阳、 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589号

申请人:汪新光,男,汉族,1962年4月22日出生,住阜康市。

被执行人:赵阳,男,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暂住阜康市。

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87年1月25日出生,暂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汪新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提起申请,本院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9625元,未付执行标的639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无存款财产可供执行,车辆查询无车辆信息,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5)阜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相逢

审 判 员  周 君

代理

审判员  翟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召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