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1543号

赵红彦、张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红彦,张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543号

申请执行人:赵红彦,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张朋,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红彦与被执行人张朋侵权纠纷一案,查明被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董传刚

代理

审判员  王福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世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