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543号
申请执行人:赵红彦,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张朋,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红彦与被执行人张朋侵权纠纷一案,查明被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董传刚
代理
审判员 王福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世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