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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534号

孙某某与董海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董海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孙某某,男,2007年1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孙国强,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系原告孙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海六,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董海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常义

代理

审判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淑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