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孙某某,男,2007年1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孙国强,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系原告孙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海六,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董海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常义
代理
审判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淑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