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2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保明,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林君,女,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水工结构厂。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祥,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举,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保明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水工结构厂(以下简称水工结构厂)、被上诉人李文祥、被上诉人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2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保明的委托代理人李林君,被上诉人水工结构厂的委托代理人王天成,被上诉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文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吴保明系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工。1987年,吴保明调任水工结构厂任技术员,水工结构厂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南街21号院6号楼4单元44号的房屋一套分配给吴保明居住。后经吴保明申请,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1990年给吴保明分配了另外一套住房。但因当时该房由水工结构厂的职工实际居住,该职工不愿意搬家互换,于是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水工结构厂的领导协商,维持现状,谁也不搬家,各住各的房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领导还承诺将吴保明现居住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南街21号院6号楼4单元44号的房屋实际分配给吴保明居住。2013年,李文祥找到吴保明,以水工结构厂已将该房卖给李文祥为由要求吴保明腾房。2014年5月,谷喜国又找到吴保明,以李文祥已将房屋卖给谷喜国为由要求吴保明腾房。因腾房纠纷谷喜国还将吴保明诉至法院。吴保明认为本人在单位分配的房屋中居住了几十年,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该房属于房改房,购买不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更不能出售给厂外人。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水工结构厂、李文祥于2011年6月10日签订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无效;该案的诉讼费用由水工结构厂、李文祥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吴保明陈述,该案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相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吴保明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吴保明的起诉。宣判后,吴保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吴保明系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工。1987年,吴保明调任水工结构厂任技术员,水工结构厂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南街21号院6号楼4单元44号的房屋一套分配给吴保明居住。后经吴保明申请,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1990年给吴保明分配了另外一套住房。但因当时该房由水工结构厂的职工实际居住,该职工不愿意搬家互换,于是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水工结构厂的领导协商,维持现状,谁也不搬家,各住各的房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领导还承诺将吴保明现居住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南街21号院6号楼4单元44号的房屋实际分配给吴保明居住。2013年,李文祥找到吴保明,以水工结构厂已将该房卖给李文祥为由要求吴保明腾房。2014年5月,谷喜国又找到吴保明,以李文祥已将房屋卖给谷喜国为由要求吴保明腾房。因腾房纠纷谷喜国还将吴保明诉至法院。吴保明认为本人在单位分配的房屋中居住了几十年,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该房属于房改房,购买不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更不能出售给厂外人。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吴保明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相关部门申请解决”,而该案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符合该规定,因此原审法院驳回吴保明的起诉是妥当的。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