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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175号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许文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许文华。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许文华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其他案件执行完毕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涿执字第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