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许文华。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许文华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其他案件执行完毕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涿执字第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许文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许文华。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许文华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其他案件执行完毕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涿执字第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