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执恢36号

王永俊与李树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俊,李树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俊。被执行人李树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俊与被执行人李树田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结。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崖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崖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浩志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