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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377号

防城港市亿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文达、郑敏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防城港市亿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文达,郑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亿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文达,男。被执行人郑敏芳,女。防城港市亿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文达、郑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文达、郑敏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亿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文达、郑敏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到房产、土地、车辆、工商、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文达、郑敏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亿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林文达、郑敏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亿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港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皮祀昭

审判员  张松昌

审判员  黄元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