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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1284号

哈尔滨垠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龙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垠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128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村。法定代表人张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垠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利民开发区宏伟村南500米。法定代表人张立瑞,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哈尔滨龙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垠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利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哈尔滨垠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8815.0元,承担执行费2582.22元。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垠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呼执字第1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