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恢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骆范雄,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颜珊珊,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范雄与被执行人颜珊珊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琼山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颜珊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3000元;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琼山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豪力
审判员 李翻程
审判员 靳 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仔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