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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恢字第114号

骆范雄与颜珊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范雄,颜珊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恢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骆范雄,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颜珊珊,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范雄与被执行人颜珊珊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琼山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颜珊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3000元;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琼山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豪力

审判员  李翻程

审判员  靳 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仔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