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1405-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靳仲柱,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董事长。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黄邓明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