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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1405-4号

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1405-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靳仲柱,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董事长。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黄邓明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