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周关汉、遂昌县金鑫精铸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关汉,遂昌县金鑫精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5号申请执行人周关汉,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遂昌县金鑫精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云峰街道范村村,组织机构代码:78770414-X。法定代表人毛钧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遂劳人仲字[2015]第30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遂昌县金鑫精铸件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机器设备及材料予以查封、评估、拍卖及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