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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非诉行执字第45号

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XX、李XX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XX,李XX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静非诉行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静海县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花,主任。委托代理人马金水,静海县良王庄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永亮,静海县良王庄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员。被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人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该委作出的静海县计生征字2014年第7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依据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张XX、李XX发出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该案本次执行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静非诉行执字第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学军

人民陪审员  武问华

人民陪审员  刘恩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同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