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蔡某,农民。被告王某,约53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汪渤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