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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258号

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蔡某,农民。被告王某,约53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汪渤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