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望执字第0215-2号

贾某某与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某某,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0215-2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望都��人。被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望都县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0124号民事调解书,贾某某与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0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龙

审判员  许建民

审判员  赵永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福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