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工业园区1-4号道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胜,总经理。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陶亮,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合法收入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杨测建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