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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1246号

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乐山市第一建筑公司买卖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工业园区1-4号道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胜,总经理。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陶亮,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合法收入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杨测建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