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973号
原告:刘小爽,女,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杨立志,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爽与被告杨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爽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瑞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