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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973号

刘小爽与杨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小爽,杨立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973号

原告:刘小爽,女,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杨立志,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爽与被告杨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爽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瑞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