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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城民初字第00779号

太仓祺美时装有限公司与许卫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太仓祺美时装有限公司,许卫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民初字第00779号原告太仓祺美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惠琴。委托代理人季晓光。委托代理人刘方达。被告许卫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祺美时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祺美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汪 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传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