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民初字第00779号原告太仓祺美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惠琴。委托代理人季晓光。委托代理人刘方达。被告许卫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祺美时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祺美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汪 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传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