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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523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穆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穆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被告穆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穆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487.5元。保全费87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福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