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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354号

王桂菊与刘景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桂菊,刘景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354号

原告:王桂菊,女,汉族,信用社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刘景芹,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菊与被告刘景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菊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桂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忠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