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23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红。
委托代理人:杨正国,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悦欣感光复印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喜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五星街*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廖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廖永明。再审申请人王志红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悦欣感光复印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永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志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
审判员 叶 阳
代理
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甄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