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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3232号

王志红与西安悦欣感光复印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志红,西安悦欣感光复印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23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红。

委托代理人:杨正国,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悦欣感光复印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喜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五星街*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廖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廖永明。再审申请人王志红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悦欣感光复印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永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志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

审判员  叶 阳

代理

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甄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