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14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红旗街道跃进委7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904845-2。负责人栾振平,行长。委托代理人伊才全,身份证号2310271977********,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孙亮,男,自然简历不详。被告谢志锋,男,自然简历不详。被告孙震军,男,自然简历不详。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诉被告孙亮、谢志锋、孙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预缴公告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接到该通知后5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公告费265元,原告逾期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茂礼
代理
审判员 王 迪
代理
审判员 张宇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