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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2547号

周某某诉崇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547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崇某某。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崇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购买普华浅水湾16号楼1单元303室,被告买房16号楼1单元403室,原告与被告为上下楼关系。2013年5月20日左右,因被告装修不慎导致原告刚装修好的房屋屋顶大面积漏水,吊顶掉下,房间大量进水,后经物业多次协调和原告四处奔波、督促,勉强赔偿屋顶损失1500元,原告自己又贴了460元左右,才得到简单修复,由于被告装修拖的时间较长,导致原告只能被动等待被告装修完毕,再维修原告屋顶,原告只能等到2013年10月20日才修复。2014年2月8日原告打开房门,发现被告房屋的水漏入原告屋顶,导致原告餐厅、客厅、卧室屋顶大面积受损,原告自己及通过物业多次通知被告处理,但被告至今未予解决。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屋顶损失3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不能入住损失34000元、物业费442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6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崇某某辩称,仅同意维修原告屋顶费用1500元,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崇某某同为普华浅水湾小区16号楼1单元403室住户,上下相邻,原告居下,被告居上,2013年5月被告家中装修时房屋漏水渗入原告家屋顶,后经双方协商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原告自行对屋顶修复。2014年2月再次发生渗水,经现场勘查,原告家客厅屋顶有多处渗水痕迹,卧室屋顶中间有一处渗水痕迹,餐厅屋顶有一处渗水痕迹。就此事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均认可屋顶修复费用按3000元计算,其余损失经协商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本院现场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因被告原因渗水导致原告房屋屋顶墙体渗水,造成装修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屋顶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处理房屋漏水原告未能入住必然产生其他损失,现原告提出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唯其主张损失费用过高,本院酌情确定费用金额。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误工损失,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周某某屋顶损失3000元。

二、被告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周某某因屋顶因屋顶漏水不能入住造成其他损失及物业费用5000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崇某某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如被告崇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崇某某承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杨 扬

代理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