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恢字第0002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明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乔自春,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新得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先慧,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明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新得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民四终字第6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