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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118号

张灿琪与李佰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灿琪,李佰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18号申请执行人张灿琪,男,198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佰学,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张灿琪与被执行人李佰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灿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66000元、案件受理费552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陈德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婉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