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517号
原告:黄福生,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莫祖艳,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生与被告莫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福生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福生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黄福生负担(已交)。
审判员 黎保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远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