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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初字第517号

黄福生与莫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福生,莫祖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517号

原告:黄福生,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莫祖艳,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生与被告莫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福生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福生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黄福生负担(已交)。

审判员  黎保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远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