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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3337号

王祖华、王祖国、王俊、XX与杨华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祖华,王祖国,王俊,XX,杨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337号

申请执行人:王祖华,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王祖国,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王俊,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XX,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杨华林,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王祖华、王祖国、王俊、XX与杨华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吴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