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103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安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22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安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010436.96元及利息。案件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线索,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221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郭伟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