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恢字第00107号
申请执行人:李卫华,女,汉族,1963年3月14日生,住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卫华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6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