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袁大有,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堕却村。申请执行人冯帮珍,女,1969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丽,1991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袁露,女,2011年5月1日生,汉族,学生,住同上。被执行人徐晓涛,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岳池县渡镇桐子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大有等4人与被执行人徐晓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袁大有等4人申请执行标的款为人民币12.0076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徐晓涛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徐晓涛下落不明,申请人袁大有等4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徐晓涛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袁大有等4人向本院再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田兴林
审 判 员 张道箭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光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