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13号
原告: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河社区禹都大道南侧
被告:李旺明,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号码340321196108180933,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白莲坡镇杨圩村1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祝新
代理
审判员 葛新伦
人民陪审员 唐福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廿七日
书 记 员 李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