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15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铁鸿,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平,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执行人:张艳春,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生,住吉林省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平、张艳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0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