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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执字第00157号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王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平,张艳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15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铁鸿,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平,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执行人:张艳春,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生,住吉林省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平、张艳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0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