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国,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袁安力,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李志国与被执行人袁安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