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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561号

李志国与袁安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志国,袁安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国,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袁安力,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李志国与被执行人袁安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