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079号原告郭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杨某某,1968年11月10日,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剩余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葛伦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七日
书记员 滕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