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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079号

郭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079号原告郭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杨某某,1968年11月10日,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剩余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葛伦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七日

书记员  滕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