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恢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邢连英被执行人董希彦被执行人董元华,男申请执行人邢连英与被执行人董希彦、董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希彦还钱,董元华还款元,现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6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振凯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刘孝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