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9民初598号
原告:黄安富,男,汉族,1961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尹彬,男,汉族,1986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沐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建设街274号。
法定代表人:蒋川平,局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中桥街15号。
负责人:张艺怀,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安富与被告尹彬、沐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安富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黄安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安富承担。
审判员 袁华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