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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941号

高山、陆一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山,陆一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高山,女,1949年1月7日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陆一铭(曾用名:陆日明),男,1954年3月8日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高山与陆一铭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高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一铭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山申请执行陆一铭关于(2015)鱼执字第941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陆一铭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      豫      江

审判员 龚             明

审判员 谭丽娜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