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高山,女,1949年1月7日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陆一铭(曾用名:陆日明),男,1954年3月8日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高山与陆一铭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高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一铭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山申请执行陆一铭关于(2015)鱼执字第941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陆一铭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 豫 江
审判员 龚 明
审判员 谭丽娜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