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执字第1205-1号

李德广、朱荣春与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德广,朱荣春,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205-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广,农民。申请执行人朱荣春,农民,系李德广之妻。被执行人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中路68号。法定代表人黄立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德广、朱荣春申请执行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维明

审判员  林怀东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宝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