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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3748号

肖建达与仲飞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建达,仲飞龙,夏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748号原告肖建达,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住九台区团结街向德委21组。被告仲飞龙,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生,住九台区学府人家小区19号楼1单元5楼东户。被告夏杰,女,汉族,1977年9月27日生,住九台区学府人家小区19号楼1单元5楼东户。本院在审理肖建达诉仲飞龙、夏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建达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达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丁忠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