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刘智春,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吴文志,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王桂荣,现住青冈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智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文志、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吴文志、王桂荣保全查封的财产进行了拍卖,被执行人用拍卖物抵销申请执行人刘智春借款224000元,不能清偿部分款102376元。现因二被执行人吴文志、王桂荣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刘智春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法执字第1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洪才
审判员 李景军
审判员 李志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忠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