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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981号

韦兴禄、桑运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兴禄,桑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韦兴禄,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桑运峰,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兴禄与被执行人桑运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执字第9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燕 搜索“”